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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失业保险金申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在失业期间,本人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需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

失业人员可下载并注册江苏智慧人社APP或者使用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通过“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模块进行线上申请,或线下至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


各市(区)失业金申领咨询电话:

泰州市本级:0523-86606554

靖江市:0523-80292380

泰兴市:0523-87729593

兴化市:0523-83242012

姜堰区:0523-88212497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0523-89693690

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